成功案例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8-04-17 10:47:35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于2013年×月×日入职被告××出版社,任发行部区域经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5年×月×日被告以原告违法生育二胎,被告据此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原告进行了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01民终50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原告于2016年11月×日正式恢复上班,但被告拒不支付自2015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期间共计197668元的工资。随原告与2017年×月×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出版社对赵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程序上存在瑕疵被撤销,且2015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期间赵某未向××出版提供劳动,因此××出版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赵某工资……”裁决:“××出版社支付赵某2015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工资两万六千八百五十一元七角二分”。赵某不服随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期间工资19766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代理意见】

对案情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律师接受原告赵某的委托,依法出庭代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出具如下代理意见: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支付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标准,取决于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是程序瑕疵,还是实体方面存在问题。不管是程序瑕疵,还是实体方面指的是在处理该劳动关系过程中的体现,而非处理劳动关系背后依据本身的问题。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实质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但处理的过程中手续不完善,是程序瑕疵;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本身就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律、制度依据,这就是实体方面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因此,应按照原告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2015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期间工资九万二千二百六十元九角三分(税前);

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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