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8-04-17 10:47:27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与被告一刘某、被告二叶某系朋友关系,二位被告是夫妻关系,2016年×月日,二位被告以经营的健身房急需资金为由,并承诺支付原告利息并赠与健身房25%股权为条件向原告进行借款,原告作为工薪阶层也没有大额闲余资金借给二位被告,二位被告提出以原告的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后再借给二位被告,为此,二被告联系了多家银行,原告及原告妻子共同向银行贷款172.05万元,之后全部借给了二位被告,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补充1(借款130万)、借款协议补充2(42.05万元)及共同还款协议,被告二对借款作担保。原告与被告一在共同还款协议中双方约定“……原告与被告一对130万的借款,双方依照各自的持股比例按贷款合同的期限偿还银行的本金及利息……。” 截止到2016年12月二位被告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从2017年开始,不再足额偿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款均无果,原告随于2017年10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代理意见】

对案情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律师接受原告高某的委托,依法出庭代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出具如下代理意见: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依法签订的民间借贷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办理相应的变更。而本案中被告一并未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因此,该股权转让属无效,原告不应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被告应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

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叶某归还原告高某本息共计九十一万三千六百六十八元。

二、被告刘某、叶某归还原告高某本息共计二十万一千三百六十九元。

三、如被告刘某、叶某未能按期归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则被告刘某、叶某应立即支付上诉全部款项。

四、双方其他无争执。

分享到:
电话
地图
分享
邮箱